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建立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聘请实验室其它人员为主任办公会议成员,或临时聘请相关人员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第五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实施。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主任办公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有效。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验室重大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4.审议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
5.研究开放课题设立方案,听取研究进展汇报;
6.审议实验室重要财务开支计划;
7.研究制定实验室规章制度;
8.研究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评价;
9.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召开前,实验室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并将有关材料分发给参会成员。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实验室主任审阅批准,方可发放或抄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