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高效运转,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能,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16〕9号)《河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资字〔2016〕12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明码标价、预约服务”的原则,优先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求,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三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使用准入制度。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事先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使用。
第四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激励机制,对开放共享业绩突出的仪器设备,每年奖励一定的修缮维护和运行费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分类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分专用与通用两类,专用仪器设备是指仅由一个研究方向(团队)使用的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是指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研究方向共用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各功能实验室,由相应的创新团队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通用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开放共享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统一采购、建立档案,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维护与使用记录等。
第八条 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保养、标定、维护和使用;其他小型仪器设备由各功能研究室、创新团队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挂牌,在醒目位置标明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流程、安全操作规范,严格依规操作。
第十条 实行预约使用制度。在优先保障本实验室需求基础上,按申请者预约先后顺序使用。
第十一条 对操作较为简单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者需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对特别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维护。
1.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定期校验标定。
2.禁止超负荷、超时限、超压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存放环境,做好防尘、控温、控湿和防潮,使用专用材料保养维修。
4.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登记、维修;对严重事故,专职技术人员或当事人须及时提交事故详细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办公室。
5.设立仪器设备贵重耗材购置及维护基金,确保贵重耗材及时购买到位、仪器设备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 明确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共享收益主要用于维持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转。
第十四条 用户须服从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注意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四章 小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仪器设备使用,各功能实验室须明确仪器设备管理员,制定操作、保养、校正的标准规程,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仪器管理人员须经系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且,要坚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交流。
第十七条 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使用须经专职技术人员培训指导,严格执行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仪器设备使用完毕,恢复初始状态,保持清洁卫生,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管理员,严禁擅自调试。
第十九条 使用者必须尊重和维护仪器设备内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他人测试数据和仪器配置软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动已有的软件系统或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器,不得擅自拆装仪器设备或改变结构,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联网,不得在联有仪器设备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操作。
第二十条 使用者如违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管理员应予以纠正,对不听从劝告者,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已到报废期限、失去使用价值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本实验室统一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废登记手续。仪器设备报损赔偿,按河北农业大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精度明显降低、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相关程序办理降级使用或转为教学演示使用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