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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7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高效利用,提高使用效益和开放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运行机制,根据《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有偿使用细则。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鼓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逐步实现以用养用、用养结合。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实验室内部价格、校内价格和校外价格三种。

第四条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标准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

1.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3.实验耗材费;

4.临时聘用人员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5.微额利润。

校内价格:按标准价格的70%收取。

实验室内部价格:按标准价格的40%收取。

第五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由实验室办公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实验室主任会议审议后,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者缴费和实验室结算均通过专用账户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

第七条 收入分配

1. 20%纳入学校共享基金专项统一管理,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修和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奖励。

2. 80%用于本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业绩津贴,具体分配如下:

(1)40%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气、通用耗材、日常维护和小型配套仪器经费等,由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平台统筹管理使用。

(2)15%作为的技术人员业绩津贴,由实验室根据技术人员收益情况和工作量进行分配。

(3)15%作为大型精密仪器平台管理专项奖励津贴,用于平台管理人员奖励等;实验室根据《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与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办法》组织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分配。

(4)10%作为实验室运行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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