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室安全,做到安全实验、文明操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行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实验室、功能研究室、创新团队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构建分级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实验室场所门禁制度。新入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合格后,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未经培训许可,研究生、进修人员和合作人员等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履行安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擅自带人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实行安全管理员巡查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实验室办公室,不得隐瞒和拖延。
第三章 安全分类管理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室必须依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2.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仪器设备器材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3.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及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规范安装水、电、气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不得擅自配备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必须使用明火的,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注意危险区域内清除可燃物。
6.实验室所有场所严禁吸烟。
7.如遇火灾等突然事故,要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切忌惊慌失措,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有序疏散疏导。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切实保障人身安全。
1.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
4.积极参加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熟悉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5.严禁疲劳操作,不得在实验室留宿。
6.进入隔离操作间,应留言并携带手机。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健全完整的帐目,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入库等,以确保库存剧毒物品清楚确切,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2.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
4.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不同类别试剂须分类存放。
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1.涉及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等生物安全的实验,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2.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工作,及时检查和维护实验室设施与设备,防控实验室感染。
3.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1年1月农业部令第8号)附录Ⅳ《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规定,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4.从事病原微生物和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申请,获取相应资质,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1.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辐射安全管理。
2.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张贴标志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防护条例》。
3.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排放安全管理
1.加强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污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保持通风和空气新鲜。
3.危险液体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在专用回收桶中,桶外须粘贴标签标明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信息准确完整。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不可装得过满,须保留1/10的剩余空间。
4.废渣、废固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5.有毒、有害的废液和废固等废弃物应定时向实验室废弃物临时中转站转移,委托有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
6.要加强排污处理装置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团队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验。
2.不同种类的气瓶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并进行正确固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气体钢瓶的实验室,应在显著位置标识种类、数量等内容,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环境和消防防护设施,并配备安装监控泄漏报警装置。
3.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要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2.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开展。
3.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
4.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 实验安全准入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技能培训,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安全排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排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功能研究室、创新团队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排查制度,经常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按照《河北农业大学安全稳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执行。实验室领导机构协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安全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实验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它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