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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从本实验室运行经费明确一定比例,面向科学前沿,设立本实验室开放课题,为规范开放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资助金额以当年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为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曾主持过国家级课题,在本指南相关领域前期研究基础扎实,曾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优先资助与本实验室科研人员合作申请的课题。

第四条 申请者须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至本实验室(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五条 本实验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评审结果报请实验室主任批准立项。

第六条 获得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通知15天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方案并签订课题合同,按计划开始实施。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每年十二月份填写《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论文、成果简介、评价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实验室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研究批准意后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本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八条 开放课题研究到期1个月内,研究者填写《课题结题报告》,由本实验室组织验收。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课题结题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

第九条 开放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试验材料等交本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带回原单位。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十一条论文、技术文件及研究成果须署名“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河北农业大学),河北保定071001”【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North China Crop Improvement and Regulation, 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ebei,Baoding 071001, China】。在其首页之处标注“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英文: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North China Crop Improvement and Regulation, 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ebei,Baoding 071001, China】。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按计划分年度拨款,经费开支按国家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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