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有效保护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结合本实验室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新药、新生物制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或许可实施、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收益的分配与奖励等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大型仪器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流动(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人员,及其涉及的单位。
第五条 承担本实验室科研任务,或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外,其所有权均归本实验室。
第六条 所有与外单位进行必要的试验材料、数据资料、知识产品等交换的行为,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七条 研究人员因调离或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本实验室,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移交试验材料、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及其分析整理的研究结果。确需带走试验数据、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
第八条 研究人员调离本实验室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试验结果;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试验材料的,须与本实验室签定书面协议;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带走本实验室有关试验材料和试验数据,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技术成果,均须署名本实验室作为完成单位。非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条件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除有合同约定外,均须署名本实验室为完成单位。
第十条 非本实验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须事先与本实验室签定书面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研究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转让或在校外推广应用本实验室科技成果,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均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试验材料;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技术关键;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得泄露本实验室的科研秘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本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