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为加强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机密和技术权益保护,防范泄密事件发生,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验室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盗密和非法买卖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所承担科研项目的任务书、进展报告、实验记录、图片、音像资料、实验原材料、关键试验设备、研发计算机软件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属涉密范围,各功能实验室、创新团队须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终止后,交实验室专人统一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条 公开发表科研论文,须事先申请,由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发表。未履行手续造成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如需查阅涉密技术资料档案,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接待外宾或外出活动时,不得泄露实验室科研计划、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展等涉密信息。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本实验室科技成果、科研产品等知识产权。
第八条 各功能实验室和创新团队,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保密检查制度,定期排查泄密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室保密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保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