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结合发展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河北农业大学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建成凝聚培养高层次人才,面向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科学高地。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 针对京津冀水资源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实验室设立作物优异种质发掘利用、作物抗逆性研究及应用、作物生产高效调控3个研究方向。
第四条 主要任务是: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首要任务,培养优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核心任务,开展高效运行平台建设;以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为重要任务,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建设目标是:建成国际先进并具鲜明特色的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标志性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解决京津冀作物节水和绿色优质生产重大问题。打造主要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研究创新人才高地,聚集和培养一批有国际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支撑作物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显著提升我国在作物节水和绿色优质生产研究领域的国际学术地位和影响。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组织由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等构成。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河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河北省科技厅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的规划与落实,具体审议专项建设资金的投向、协调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环境改造、后勤保障等各项相关工作,并对实验室的科研、财务、人事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优秀专家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学科布局和科学研究方向、人才队伍培养方案;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和设立开放课题的论证等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河北农业大学校长兼任,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推荐,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任命。主任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工作协调、任务监督等各项工作;副主任在日常运行、科研活动、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后勤保障等方面协助主任工作。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和功能研究室。办公室协助主任处理实验室的起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文件,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根据3个研究方向发展需要,由方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牵头组建创新团队,设立相应的功能研究室作为科研平台,承担各级各类研究任务,开展相应的创新研究工作。
第四章 对外开放与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立网站,推进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加强数据共享,向科技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面向本学科领域科技人员设立开放课题,不断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研究任务;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联合承担国际合作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实验室短期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合作研究的国内外学者、在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行固定编制与兼职编制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的适度规模和合理流动。并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稳住固定科技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引进培养,壮大优秀创新人才队伍,大力培养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学术骨干。
第十八条 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环境,杜绝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须标署本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条 本实验室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公共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组织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设立开放课题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经费执行预算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