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管理指导及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验室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讨论决定实验室日常重要工作;确立实验室主要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对实验室引进人才、学术骨干进行资格评定;审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具有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或领导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都必须有会议纪要。管理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
1.管理委员会全会,确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实验室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每届召开一次全体会。
2.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审议实验室财务计划;制定或修订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形成决议时,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七条 定期向管理委员通报实验室工作动态,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为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日常相关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九条 本工作准则的制定与修订须由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准则自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