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 正文
学术委员会工作准则
发布时间:2020-05-27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学科布局和科学研究方向、人才队伍培养方案;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和设立开放课题的论证等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下设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都必须有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

1.学术委员会全会,确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制定学术委员工作计划及委员分工等。每届召开一次全体会。

2.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评价实验室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确定实验室研究课题,指导制定科研队伍培养方案,对下一步重大学术活动和建设事项进行审议。

3.组织实验室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开放课题等论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形成决议时,应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七条 定期向学术委员通报实验室学术研究动态,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日常相关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九条 本工作准则的制定与修订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准则自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关闭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