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部共建华北作物改良与调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固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
第二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河北农业大学校内聘任,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
第二章 固定人员权利
第三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有以下权利:
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的相关资料,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有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对实验室仪器、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以及实验室提供的研究办公用房有使用权,但要遵守实验室仪器与办公设备以及办公用房的使用规定。
3.申报实验室的自主研究课题,用于启动性和创新性或基础性的研究工作,但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申请程序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申报。
4.申报实验室访问学者及博士后资助,用于邀请海内外高水平、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访问工作,或招收高水平的博士后。
5.申报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用于组织、实施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6.申报实验室高水平研究生补助,以表彰奖励部分优秀的硕博士生。
7.申报实验室各项科研奖励。
第三章 固定人员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应严格履行如下义务:
1.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相关工作。对于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2.按要求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及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提交年度研究计划和总结。
3.发表科研成果时,按照实验室的规定署名和标注资助信息。
第五条 注重选择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
第四章 固定人员考核
第六条 固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实验室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考核内容分为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人员的思想品德,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内涵建设、遵章守纪等。定量方面主要考察科研成果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每年公布。作为固定人员聘用、评优、研究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取消其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