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的研究人员,与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可向本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批准成为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为规范客座研究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前,须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在课题执行期间,客座研究人员须到本实验室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由合作的实验室固定人员负责课题研究事宜。
第四条 客座研究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有权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专题讨论会,研讨相关学术问题。
第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时,作者署名单位须有本实验室名称。
第七条 如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研究人员应与本实验室合作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
第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置合作科研成果。
第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