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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科研助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7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要求,为解决本实验室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依据教育部教技〔2010〕4号《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财〔2009〕97号《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积极吸引优秀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参与本实验室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科研助理聘用,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各功能试验室或创新团队根据发展需要和承担科研任务,聘用从事包括实验技术、项目研究和科研辅助等岗位的人员。科研助理作为固定研究人员的补充,在受聘期间为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具有稳定科研用工支付能力的各功能试验室或创新团队,可根据发展建设需要,自主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包括实验技术、项目研究和科研辅助等岗位,报请学校人事部门批准,聘用一定数量的科研助理。

(一)实验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科学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二)项目研究岗位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三)科研辅助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第四条 科研助理的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助理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功能实验室和创新团队根据发展建设需要,提出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需求计划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在学校人事处指导下,实验室成立科研助理聘用与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

(四)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学校与科研助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以完成某项科研工作任务为期限,也可签订2~3年的定期合同,最多可续聘1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七条  科研助理的人事档案存放在保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团关系、工会关系隶属于用人中层单位的相应组织。

第八条  本实验室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科研助理的管理,各功能实验室和创新团队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安全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规范聘用行为,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执行。聘用期满考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左右进行。考核工作由本实验室科研助理聘用与考核小组负责,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不允许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对考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须及时报告实验室办公室和学校人事处,并在入学前办完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经本实验室同意,科研助理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学校发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但不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来校工作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符合学校面向社会招聘人事代理制条件的,经本实验室同意,并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可进行应聘,应聘成功的,根据新聘岗位要求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具体标准由各功能实验室和创新团队根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并结合科研助理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调整,一般薪酬标准:博士毕业生4000元/月、硕士毕业生3000元/月、本科毕业生2500元/月。科研助理的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各功能实验室和创新团队和本人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缴费基数按相应岗位学校规定的薪酬待遇标准确定,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各功能实验室和创新团队科研发展基金或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和河北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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